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终止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协议的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2016-04-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直接受理私房租赁的纳税申报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业务,请全市私房租赁纳税人到本市地税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市地税机关与各街道、乡镇签订的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协议于2016年4月30日终止。 终止后,各街道、乡镇不得再受理私房租赁代征业务,如有地税机关以外的机构或人员以代征名义征收税款、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予拒绝,同时通过拨打12366热线或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终止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协议的通告》的解读政策 问:为什么终止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协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直接受理私房租赁的纳税申报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业务,私房租赁纳税人到本市地税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所以,全市地税机关与各街道、乡镇签订的私房租赁委托代征协议于2016年4月30日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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