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关于促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着力贯彻实施的22条税收政策 (一)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条款废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二)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2.[条款废止]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三)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 3.对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减征3.5万元营业税的办法。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5.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对残疾人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确定,具体暂定为:(1)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2)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3)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元)的,减征30%;(4)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减征20%;(5)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含200,000元)的,减征10%。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工资薪金总收入,是指未减去法定可减除费用和“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入额。 6.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所得以及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区别情况给予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四)鼓励和扶持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随军家属等就业 7.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从事养育、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 12.托儿所、幼儿院、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六)鼓励有线电视网络和数字电视产业发展 13.[条款废止]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三年。 14.[条款废止]从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的三年内,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安装费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经营上述业务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上述收入可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上述业务的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在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促进宜居城市建设 15.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6.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8.个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从捐赠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9.对市政用地补偿、河涌整治等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对征地、临时租地和永久租地支付给原土地承租者的补偿款,对临时租地或永久租地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权属人的青苗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0.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从搬迁企业规划搬迁第二年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现行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1.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22.单位和个人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八)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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