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相关申报材料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8]26号 2018-2-9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税发字[2017]116号),为保持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政策执行的连续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参照《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已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16]50号)规定,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申报材料报我委审核汇总。 二 、申报材料包括: 1、办理减免税申请文件(并填写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3、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之一; 4、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可研批复文件之一(如有变更批文请一并提供); 5、进口设备清单; 6、进口设备的招标委托协议,以及中标通知书; 7、海关保证金缴纳单。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市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信息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联系人:许 磊 联系电话:021-23112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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