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修改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修改为:

  附件:

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酒的制造(行业代码:C151)

  白酒制造(C1512)

  1.多粮白酒
纳税人名称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农产品耗用率(%)
山东天下第一店酒厂 多粮白酒 高梁 0.464  
稻糠 0.094  
 
  2.单粮白酒
纳税人名称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吨) 农产品耗用率(%)
山东文姜酒业有限公司 单粮白酒 稻壳 0.56  

  删去原附件 “一、植物油加工(行业代码:C133)”

  大豆油
纳税人名称 产品名称 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农产品耗用率(%)
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 膨化大豆 大豆 1.04  

  
  二、将《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中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持政府批准文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持政府批准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修改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修改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适用对象变化的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例如将文件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适用对象已经注销的条款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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