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附件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3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税款当月的第1日至最后1日。如:2019年3月20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税款,税款所属期填写“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中国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护照等。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4.第5列“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5.第6列“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填“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根据合同、任职期限、预期工作时间等不同情况,填写“是,且不超过90天”或者“是,且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不填默认为“否”。

  其中,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填写“是,且不超过90天”的,当年在境内实际居住超过90天的次月15日内,填写“是,且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

  6.第7列 “所得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名称。同一纳税人取得多项或者多次所得的,应分行填写。

  7.第8~21列“本月(次)情况”: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次)支付给纳税人的所得,以及按规定各所得项目当月(次)可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按照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月可享受的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总额,填写至“累计情况”中第25~29列相应栏,本月情况中则无须填写。

  (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8列-第9列-第10列。

  ①①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②第9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③第10列“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2)第11列“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如,2019年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申报时,填写5000元。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填写。

  (3)第12~15列“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金额。

  (4)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8.第22~30列“累计情况”:本栏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等按规定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时填报。

  (1)第22列“累计收入额”:填写本纳税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支付给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的累计收入额。

  (2)第23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或者从业的月份数计算。

  (3)第24列“累计专项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的累计金额。

  (4)第25~29列“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截至当前月份,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扣除的累计金额。大病医疗扣除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此处无须填报。

  (5)第30列“累计其他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年金(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及其他扣除项目的累计金额。

  9.第31列“减按计税比例”:填写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减计比例。无减计规定的,可不填,系统默认为100%。如,某项税收政策实行减按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本列填60%。

  10.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33~39列“税款计算”: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情况。

  (1)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③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④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

  ⑤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⑥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

  其中,适用“减按计税比例”的所得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减按计税比例的金额填报。

  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可以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第34~35列“税率/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填写各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3)第36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36列=第33列×第34列-第35列。

  (4)第37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填写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各项所得,填写本月(次)减免税额。

  (5)第38列“已缴税额”:填写本年或本月(次)纳税人同一所得项目,已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的税款金额。

  (6)第39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39列=第36列-第37列-第38列。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3: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报送期限

  (一)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四)其他需要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的情形,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栏

  1.“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选择“其他”的,应当填写具体自行申报情形。

  2.“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选“是”,居民个人选“否”。不填默认为“否”。

  3.“非居民个人本年度境内居住天数”:非居民个人根据合同、任职期限、预期工作时间等不同情况,填写“不超过90天”或者“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

  4.第2列“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者多次取得所得的,分行填写。

  5.第3~5列“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3列-第4列-第5列。

  (1)第3列“收入”: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

  (2)第4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3)第5列“免税收入”: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6.第6列“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

  7.第7~10列“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8.第11~13列“其他扣除”:包含“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分别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当月(次)允许扣除的金额。

  (1)第11列“财产原值”: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本栏。

  (2)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③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④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3)第13列“其他”:填写按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9.第14列“减按计税比例”:填写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减计比例。无减计规定的,则不填,系统默认为100%。如,某项税收政策实行减按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本列填60%。

  10.第15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16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12.第17~18列“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13.第19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14.第20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5.第21列“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已实际缴纳或者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6.第22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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