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附件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1-3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不适用本表。

  二、报送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行

  1.第1行“收入合计”:填写纳税人本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收入合计金额。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

  2.第2行“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本年度应当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

  3.第6行“费用合计”: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减除20%费用的合计金额。

  4.第7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本年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行。

  5.第8行“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

  6.第9行“专项扣除合计”:填写按规定本年度可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第9行=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7.第14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填写按规定本年度可在税前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合计金额。

  第14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

  8.第21行“其他扣除合计”:填写按规定本年度可在税前扣除的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等其他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第26行。

  9.第27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按规定本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的合计金额。

  10.第2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应行次计算填报。

  第28行=第1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4行-第21行-第27行。

  11.第29~30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2.第31行“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31行=第28行×第29行-第30行。

  13.第3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4.第33行“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内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被扣缴税款的合计金额。

  15.第34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34行=第31行-第32行-第33行

  (三)无住所个人附报信息:本栏由无住所个人填写。不是,则不填。

  1.在华停留天数:填写一个纳税年度内,无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天数。

  2.已在华停留年数:填写无住所个人已在华连续停留的年份数。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5: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被投资单位信息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三)表内各行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

  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5.第5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

  6.第6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行;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7.第7~17行“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1)第8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的合计金额。

  (2)第9~13行“专项扣除”: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3)第14~17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税延养老保险可在申报四季度或12月份税款时填报扣除。

  8.第1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查账征收(据实预缴):第18行=(第3行-第4行)×第6行-第7行。

  (2)查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第18行=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数。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第18行=第1行×第5行×第6行。

  (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第18行=第2行÷(1-第5行)×第5行×第6行。

  (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6)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9.第19~20行“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0.第2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1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

  11.第2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2.第23行“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13.第24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被投资单位信息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表内各行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金额。

  3.第3~10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1)第4行“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的金额。

  (2)第5行“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第6行“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4)第7行“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5)第8行“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第9行“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第10行“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4.第11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5.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2行=第13行+第27行。

  6.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7.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8.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9.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38行=第11行+第12行-第37行。

  10.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11.第40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12.第41行“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金额。

  (2)第43~47行“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3)第48~54行“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4)第55~59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13.第60行“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抵扣的投资金额。

  14.第61行“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合计额。

  15.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2)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16.第63~64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7.第65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65行=第62行×第63行-第64行。

  18.第66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9.第67行“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

  20.第68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68行=第65行-第66行-第67行。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