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附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2019-1-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2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附件废止]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4.[附件废止]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附件部分废止]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02-02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 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进一步简并简化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和鼓励网络申报,确保新税制全面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主要情况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二)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修订后各申报表的使用 《公告》发布的修订后的表证单书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支付各类应税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税款,填报当月和累计情况相应项目。居民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填报当月(次)情况相应项目。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该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六)《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该表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同)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七)《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税 屋附件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其支付所得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二、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或者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本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三、本表各栏填写 本表带“*”项目分为必填和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一)表头项目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8列“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写纳税人姓名、证件等基本信息。 (1)第2列“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第3列“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外籍个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后名(given name)”的顺序填写,确实无法区分姓和名的,按照证件上的姓名顺序填写。 (3)第4列“身份证件类型”: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 ①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②华侨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称“中国护照”)。 ③港澳居民可选择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选择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外籍人员可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填写“其他证件”。 身份证件类型选择“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应当同时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应当同时填写“台湾居民通行证”;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填写“外国护照”。 (4)第5~6列“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填写。 (5)第7列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所属的国籍或者地区。 2.第8~12列“任职受雇从业信息”:填写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任职受雇从业信息。 (1)第8列 “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者“其他”。 (2)第9~12列 “职务”“学历”“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离职日期”:其中,当第9列 “类型”选择“雇员”“保险营销员”或者“证券经纪人”时,填写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建立或者解除相应劳动或者劳务关系的日期。 3.第13~17列“联系方式”: (1)第13列“手机号码”:填写纳税人境内有效手机号码。 (2)第14~16列“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境内有效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联系地址,按以下格式填写(具体到门牌号):省(区、市)市区(县)街道(乡、镇)。 (3)第17列“电子邮箱”:填写有效的电子邮箱。 4.第18~19列“银行账户”:填写个人境内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填写到银行总行。 5.第20~21列“投资信息”:纳税人为扣缴单位的股东、投资者的,填写本栏。 6.第22~23列“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残疾、孤老、烈属”情况的,填写本栏。 7.第24~28列“华侨、港澳台、外籍个人信息”:纳税人为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填写本栏。 (1)第24列“出生地”: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出生地,具体到国家或者地区。 (2)第26~27列“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首次入境和预计离境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3)第28列“涉税事由”: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在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包括“任职受雇”“提供临时劳务”“转让财产”“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其他”。如有多项事由的,应同时填写。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二、报送期限 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 本表带“*”的项目为必填或者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一)表头项目 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栏 1.基本信息: (1)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外籍个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后名(given name)”的顺序填写,确实无法区分姓和名的,按照证件上的姓名顺序填写。 (2)身份证件: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证件类型一”按以下原则填写: ①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②华侨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称“中国护照”)。 ③港澳居民可选择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选择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外籍个人可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填写“其他证件”。 “证件类型二”按以下原则填写:证件类型一选择“港澳居民居住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证件类型一选择“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台湾居民通行证”;证件类型一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外国护照”。证件类型一已选择“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外国护照”,证件类型二可不填。 (3)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所属的国籍或地区。 (4)出生日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填写。 (5)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境内地址信息,至少填写一项。有居民身份证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必须填写其中之一。 (6)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填写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港澳台、外籍个人可以选择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中的一项填写。 (7)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填写有效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填写到银行总行。 (8)特殊情形:纳税人为残疾、烈属、孤老的,填写本栏。残疾、烈属人员还需填写残疾/烈属证件号码。 2.任职、受雇、从业信息: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的有关信息。其中,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应在本栏除填写境内任职受雇从业单位、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情况外,还应一并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相关信息。填写境外派遣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可不填。 3.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没有,则不填。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投资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投资额(股本)。 (4)投资比例: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投资(股本)的比例。 4.华侨、港澳台、外籍个人信息: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填写本栏。 (1)出生地: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出生地,具体到国家或者地区。 (2)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首次入境和预计离境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3)涉税事由: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在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在相应事由处划“√”。如有多项事由的,同时勾选。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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