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2019-10-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简并申请文书 (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报送 (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申请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利,有必要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压缩办理时间 《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在20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明确了更短的承诺办结时限。 1.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3个事项的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2.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事项的办结时限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中包括5个工作日的定额公示时间); 3.将允许税务机关延期办理上述许可事项的时限从法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承诺办结时限为一般规定。税务总局对实名办税纳税人、新办纳税人等办理有关事项已经规定了更短的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二)简并申请文书 1.减少填报事项。《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次,该内容可以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取消了经办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栏次,仅保留申请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栏次(可填写邮寄送达等地址)。 2.合并申请表单。此前,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在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基础上,还要分别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上述表单存在一些重复项目,如申请人信息等。此次《公告》取消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报送要求,将上述表单必要内容并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减轻申请人填表量。 (三)减少材料报送 1.减少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2.减少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送达程序,《公告》对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实行更加便捷的送达和签收方式,即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增加“签收栏”,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包括“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代收人代收理由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等内容)。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在办税服务窗口以外场所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的,仍需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公告》各项简化措施予以更新,在《公告》附件中重新发布。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前情提要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34号公告的背景知识,什么是税务行政许可呢?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如果你想办特定的事情,必须经过税务局审批。 有人问,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事情有哪些呢?如果这个问题搁在2015年之前,我可能真不好回答,因为确实太多了。但自从国务院颁布国发〔2015〕27号文,明确要求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税务总局陆续清理了税务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需要审批的事项就只剩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了,总局在2016年第10号公告中明确,需要进行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有7项,分别是: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数量并不多,大家看起来一目了然。我原本以为这已经精简到位了,毕竟这7项许可事项审批都是法律法规设定的,系出名门,不可能再简化了。 没想到的是,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如此一来,第7项许可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税务总局随后马上颁布了2019年第11号公告,将该项税务许可事项也去掉了。所以,从2019年3月1日开始,需要审批的事项就只有六项: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新政要点 现有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短时间内数量上不可能再减少了。总局今天颁布的34号公告,想办法将这些事项在时间、流程、和文书上又做了一番精简。主要内容有: 一是办理时间压缩了。纳税人申请办理第3项、第5项、第6项许可,要求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第4项许可,要求税务机关在15个工作日办理完。办理不完,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是文书简并了。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减少了两个栏次;另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不用填了。 三是报送材料减少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只需要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在系统内查询;延期申报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不用单独报送情况报告。 四是送达程序简化了。税务机关在窗口直接送达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不用填送达回证,只需要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下面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即可。 仔细分析,前三项是对纳税人的减负,第四项是对税务机关的减负。 细究起来,这些规定并不是特别大的改变,只是一些细节上的变化,如果不去特意关注,纳税人可能都不会意识到这些事情发生了改变。但“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河不择细流,故能成其深。”再大的事情,其实都是由一件件小事构成的。其实,每一个规定,每一个改变,都是向着一个目标努力,就是让办税更便利,服务更加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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