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行业存在个人或团队挂靠公司做工程、凭发票报销工程款的现象,杭州市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随意接受包工方提供的虚开发票入账,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此案被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加大了对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合规使用发票的宣传力度。这是该局在查处杭州市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虚开发票案后采取的措施。这家施工企业将包工方提供的虚开发票入账,受到税务处理处罚。 举报线索牵出行业性问题 2019年的一天,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市公安局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A公司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朱某,他以自己哥哥的名义注册A公司,强揽工地业务,敲诈勒索……对此,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高度重视,迅速指派人员立案展开检查。 实地检查前,检查组先摸清A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后台查询,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已成立20多年,经营范围包括各种地基施工、机械打桩,主营业务是地基工程的承包建设,注册资金1800万元,两名股东朱某和黄某是夫妻关系。检查期内,A公司销售额近亿元且逐年递增,税负率不高。 “A公司是否存在虚增成本的情况?从哪里查起?”带着问题,检查组梳理当地地基工程行业的经营情况。经过调查分析,稽查人员发现这个行业存在个人或团队挂靠公司做工程、凭发票报销工程款的现象,以这种模式经营往往会出现几个问题: 一是难以据实取得报销发票。建筑行业施工实际一般由各工种的包工头负责,水泥、钢材等物料多由包工头从个人销售方购买,难以据实取得发票。 二是合同约定按比例报销成本费用。施工工人的管理和工资发放实际由包工头负责,有些承包合同约定施工方按照30%劳务发票、70%物料发票向发包方报销成本费用,当实际施工劳务与材料成本与既定报销比例不一致时,容易引发不实发票或虚开发票。 三是工程结算滞后于成本实际支付时间。工程结算款一般会滞后于工程成本实际支付期半年左右,为及时回笼施工成本,一些包工头通过多种方式代开发票、虚开发票套取工程款,一些与项目无关的人也趁机非法提供发票,从建筑企业套现获利。 实地检查发现4份虚开发票 “A公司很可能也存在这些问题。”检查组决定迅速到A公司实地检查。 在检查现场,稽查人员履行法定程序后,结合检查方向,按建设项目分类,以入账发票为重点,仔细查阅A公司的账本和建筑承包合同,对其10多位工程项目经理(包工头)进行询问调查,逐一核实每个项目入账发票的真实性。之后,调取有关施工合同和结算单据等资料,比对核查入账发票的合理性。 经过排查,稽查人员确定:A公司向各项目经理收取3%左右的管理费作为挂靠收入,负责工程款的收付、发票入账、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各项目经理凭发票向A公司报销结算工程成本费用。项目施工成本发票,部分由材料供应方提供,A公司向开票方付款;部分由项目经理提供(找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A公司财务人员对所收发票基本不审核即入账,存在账实不符、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问题。在A公司入账的30份代开发票中,有4份内容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为虚开的普通发票,金额合计778.1万元。 项目经理和财务人员交代实情 在4份虚开发票中,有2份发票品名为建筑材料,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17.1万元,而对应工程施工实际内容为泥浆外运。面对稽查人员展示的虚开发票及有关财务资料,项目经理沈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实交代了事情的原委:“我所负责工地的泥浆运输业务是毛某和李某做的,我对财务知识一窍不通,也不懂什么是虚开发票,拿到他俩给的发票后,我看发票上的金额和工地实际支出差不多,就拿去报销工程款了。”他还声称,要是知道这些发票是虚开的,他决不会拿去报销的。 其余2份虚开发票由项目经理余某提供,分别为255万元的钢材发票和306万元的混凝土发票,而对应的实际业务是泥浆运输。当稽查人员摆出证据,余某也赶紧如实交代了情况:“在我负责的工地,泥浆运输业务是通过公司老板的弟弟朱某联系的。通常公司收到工程款时,会通知我拿着工程支出发票去报销工程款。一天我接到可以报销工程款的通知就告知朱某了,因为他对我说过,最近缺钱,等有工程款可以报销时告知他,他拿发票给我。后来我拿着朱某找人代开的发票到公司入账,工程款被朱某拿走了。”余某所述表明,有关发票是无真实业务发生的虚开发票,冒领工程款用,这与公安机关移交的举报线索部分吻合。 由于朱某涉黑已经被公安机关抓捕,实际承担有关泥浆运输业务的施工公司至今未取得全部工程款。 之后,A公司财务人员也承认了有关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的违法事实。 涉案企业和人员被追究责任 查明案情后,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A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对A公司取得的不合法凭证不予税前列支,调增其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17.1万元,追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54万元;认定A公司4份已入账发票属于虚开,涉及金额近780万元,对其虚开发票行为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处以罚款34万元。 收到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后,A公司遵照执行。 针对A公司用虚开发票入账多列支出的行为,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将该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由于取得虚开发票入账涉嫌违法犯罪,此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查后思考:寓释法于执法之中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顾群 本案凸显了建筑施工行业存在的个人或团队挂靠公司做工程、凭发票报销工程款带来的问题。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由于工程款结算滞后于成本支付,而劳务工资需要提前支付,零星采购无法取得发票,一些工程挂靠方(项目经理)为了在甲方工程款支付时及时回笼施工成本,用虚开发票套现,导致该领域虚开发票多发。解决有关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充分利用大数据精确执法。大数据时代,稽查工作要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大数据平台等资源搜集、分析信息,及时发现建筑施工领域的虚开发票风险,精确查处。比如通过发票信息平台查找问题发票,通过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确定嫌疑企业的实际用工用料情况,经与企业入账发票匹配核实有关发票是否据实开具。 有针对性地开展涉税辅导。本案反映的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利用虚开发票结算工程款、虚列成本、偷逃税款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除了经营模式问题外,还与企业和挂靠方自身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直接相关。税务机关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深入企业进行涉税业务辅导。这方面,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经付诸行动,比如通过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心前置,寓释法于执法之中,针对各行业随机抽查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涉税风险点自查辅导,讲解如何规范使用发票。对共性问题,统筹集中辅导;对个性问题,提供定制辅导服务,实时解答企业的疑难杂症,把精确执法与精细服务有机结合。 强化税法宣传。知法才能守法,为此,税务机关除了税收宣传月期间集中宣传外,日常也要通过举办座谈会、在线答疑、以案说法等方式,让纳税人更多更方便地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知晓税收违法失信的后果。尤其是对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宣讲,使其对代开发票的条件、涉税风险点等有清晰认识,避免出现虚开发票问题。
帮挂靠人买票充成本,装饰公司老板会计同获刑 通税导读 有人把“讲义气”理解为“愿为兄弟两肋插刀”、“愿为兄弟赴汤蹈火”,常把自己感动得热血沸腾。殊不知,如果是非不分,黑白不辨,那就是糊涂蛋。 案情介绍 徐州光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宋总为人特别豪爽讲义气,在徐州的装饰界颇有知名度,人称赛公明宋大哥,吸引了很多人挂靠该公司揽活。2016年6月,杜某、陈某接到一个装饰工程,也挂靠在光明公司名下。2017年10月,工程结束,甲方如约将1000多万元工程款打入光明公司账户。但杜某、陈某拿钱时,却遭到会计丛某的拒绝,原因是,杜某、陈某没有提供任何材料、劳务发票,如果账上只有收入,没有成本费用,光明公司将发生巨额企业所得税负担。 某日,杜某、陈某邀请宋总和丛会计到大酒店吃饭,商讨提款事宜。酒酣耳热之际,宋总一拍胸脯说“二位老弟,老哥我没别的,就是朋友多,你这事老哥我来帮你们想办法,不过要付出点小小的代价!”杜某、陈某连声称谢,并声明开票费他们承担。后宋总指示丛会计以票面金额2%或者200元每张的价格,从某五交化公司、某商贸公司虚开普通发票117张,票面金额1080余万元。上述发票入账报销后,杜某、陈某顺利拿到了工程款。然而,很快东窗事发,2017年12月,宋总和丛会计接公安机关通知主动投案。 徐州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宋某为帮助挂靠经理杜某、陈某开具进项发票,偷逃税款,安排会计丛某在明知与某五交化公司、某贸易公司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形式购买发票,金额达108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应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够主动退缴税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徐州光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处罚金12万元;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丛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退缴的税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宋总很讲“义气”,为了帮兄弟一把,结果站到了被告席上,税补了,还要被判刑加处罚金,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失惨重;而被帮助的挂靠人杜某、陈某则因为并未参与买卖发票,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这让助人为乐的赛公明宋大哥情何以堪?更让接受老板指令的丛会计心中五味杂陈,悔不当初。 通税点评 一、很多老板误认为买普通发票被查几率小 现实生活中,老板们对买卖普通发票的法律风险有着迷之自信,总认为没啥大不了,哪有那么巧查到我。事实上这类案件被查处、移送公安机关的并不少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公示: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20年7月9日(不足两年),省内企业被查实虚开普通发票重大违法案件1411件;自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7月9日(不足一年),省内企业被查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违法案件3131件。 二、很多老板对买发票的刑事法律风险估计不足 通税律师常常接到企业老板、财务人员的咨询,多为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被稽查,其票面金额多数在几百万元之间,部分企业甚至达到二三千万元之巨。多数企业在税务局要求配合调查时尚拎不清状况,采取鸵鸟政策,拒绝配合或者置之不理,岂不知祸不远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见,虚开普通发票入罪门槛并不高,如果应对失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大概率事件。 来源: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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