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5]13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9
摘要:对在汉省直机关依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鄂财行发[2004]26号)第二条第(二)项发放的津贴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5]137号         2005-07-29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单位和个人来电询问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收入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在汉省直机关依据《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鄂财行发[2004]26号)第二条第(二)项发放的津贴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省直机关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4]84号)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移动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