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二[1994]35号 1994-04-09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第十条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署降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第一次粮价补贴(0.5-1.9元)等六项补贴,津贴。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扣除项目亦可比照办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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