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125号 2006-08-07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纳税人能够按《通知》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及相关有效凭证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按《通知》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二、《通知》第三条核定征税比例我省确定为1%。 三、在做好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要加强对个人非居住用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全面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