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2]36号 2002-11-01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3]7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构建企业信誉管理体系的要求,特制定《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试行办法先在我省餐饮业、旅店业试行。条件尚不具备的设区市地税局,在评定2001年度纳税人信誉等级时,可先选择一至两个县(市、区)局作为试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各设区市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实施方案及对《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细化,并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纳税人诚信纳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纯营业税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地税机关以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佳纳税信誉等级。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不同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二章 评定组织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当设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参加。各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还应设立评定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定工作。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依据辖内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信息,进行纳税信誉等级的考核评估。A级纳税信誉等级由县(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设区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作出是否授予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决定。B级和C级纳税信誉等级可以由主管县(市)地方税务局自行评定。 第三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税务机关自行评估或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二)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备率情况; (三)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 (四)税款入库情况; (五)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情况; (六)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避税的情况; (七)发票管理与违规处罚记录情况; (八)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质量情况; (九)办税员管理及办税员管理应记录的各种情况; (十)有关部门或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类别,应当按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执行。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标准和评分分值范围内,适当增删、细化和调整各项目的评定内容、标准和分值,以确定各纳税信誉等级的适当比例。 第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一般为: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B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C级。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其纳税信誉状况考评综合得分多少,一律被评为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申报纳税期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具有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遵期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 (三)有偷、骗、逃、抗税行为问题记录的; (四)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五)会计核算混乱,会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并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对评定分值达到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具备申请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资格: (一)纳税人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情况,至申请日仍未结案的;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三)未配备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专职办税人员的纳税人; (四)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五)有欠缴较大数额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A级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定,可以由地税机关自行评定,也可以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自行申请的,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纳税人对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评定内容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向纳税人发放《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认定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对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请应按照评定内容和标准逐一审查,原则上每年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其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将其评定为A级纳税人。 第十五条 县(市)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审核意见后,上报设区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设区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授予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决定。同时将评定的A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名单报送省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总机构设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分支机构设在我省并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且单独向我省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具备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A级纳税信誉等级和适用被评定为A、B或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对总机构设在我省,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我省的,主管地税机关可统一对总机构实施A、B、C纳税信誉等级评估和分类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A级纳税信誉等级和适用被评审为A、B或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对拟核发A级纳税信誉等级证书的纳税人,设区市地税局或经授权的地方税务局应当在办税场所以及本地新闻媒体或网络上予以公示。设区市地税局汇总反馈意见后,对无异议的纳税人即可确认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纳税人则进行复审。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省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对公示信息反馈的内容、标准、程序等具体办法作出规定。有关信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反馈意见的,可视为无异义。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自评定之日起30日内,将《A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省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定制《A级纳税信誉等级证书》,适时向纳税人颁发,并将纳税人名单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对经评定不再具有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各县(市)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审核意见报地(市)级纳税信誉等级委员会审定。对作出撤销决定的,向社会公告并收回《A级纳税信誉等级证书》。同时应及时报省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凡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或评定结果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核定其为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在《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核定表》上注明核定依据,并自核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实施C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涉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方面的原始材料并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综合类归档保存。对于A、B、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原始资料,应分别归档;特别是C级纳税人的评定资料,应自评定工作结束后60日内立卷归档,包括C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核定表》、评定的详实材料和证据、《实施C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充分利用计算机建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数据库,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并将评定的B、C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名单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结果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A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等法定检查外,免除当年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年检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检资料后,应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打印《年检合格通知书》,同时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方便、快捷地为其办理涉税事项。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一窗式"服务,即纳税人将所有涉税业务均交由该窗口办理,能够限时办理的业务应当限时办毕。 (三)对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A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依法简化手续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实地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相关年检; (三)普遍发票实行定量供应。 第二十五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除了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咨询,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第六章 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确定后,地税机关应当实施跟踪评估,依据纳税人在涉税事项及相关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省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跟踪评估的具体办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提高防范税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止税收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年度内原为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状况按评定标准和程序达到A或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7日内向其送达《撤销C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A级纳税信誉等级向下调整到B级或C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7日内向其送达《撤销A级纳税信誉等级资格通知书》;A级纳税信誉等级下降调整为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7日内向其送达《撤销A级纳税信誉等级资格通知书》和《实施C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对撤消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应当及时收回《A级纳税信誉等级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A、B级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在制发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提交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公室,并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有关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实施C级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假借变更单位名称或以其他办法逃避地税机关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和监管的,地税机关掌握确凿证据后,应当对其在三年内实施C级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由各设区市局自行设计、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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