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黔财会[2021]33号 2021-12-7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1〕6号)文件精神,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有关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 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省财政厅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省财政厅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等工作。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省财政厅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1)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3.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4.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对相应事项作出以下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承诺书(见附件2) 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4.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取消受理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不再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贵州省财政厅官网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公示。 (四)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立即受理并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公开承诺内容。告知承诺书由省财政厅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省财政厅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省财政厅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在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三)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省财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被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省财政厅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附件∶ 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2.会计师事务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联系人∶郭雪莹;联系电话∶0851—86820287) 附件1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低于50名(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附件下载链接∶htp∶/zwfw.guizhou.gov.cn/index.html,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表样)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扫描上传),要求∶总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 (二)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扫描上传),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事务所公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原件扫描上传),要求∶总所首席合伙人签署,加盖总所公章; (四)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材料(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上传); (五)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省财政厅提交签章后的 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省财政厅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附件2 会计师事务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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