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增[1987]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纺织品征税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3-19
摘要:财政部财税[1987]9号通知规定,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混纺毛织品(包括纯化纤毛织品)暂给以减税照顾。这里所说的“化纤”,是指化学短纤维,包括棉型及中长化纤和毛型化纤;“化纤用量在30%以上”,是指所用化纤的实物量在30%(含30%)以上,不是化纤成本的比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纺织品征税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增[1987]8号     1987-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财税[1987]9号(《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财政部财税[1987]9号通知中关于对用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减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单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此项规定中所说的棉纱、棉型涤纶纱的范围,按照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2、财政部财税[1987]9号通知规定,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混纺毛织品(包括纯化纤毛织品)暂给以减税照顾。这里所说的“化纤”,是指化学短纤维,包括棉型及中长化纤和毛型化纤;“化纤用量在30%以上”,是指所用化纤的实物量在30%(含30%)以上,不是化纤成本的比例。

  此项减税规定不适用于毛条、毛纱和毛线。

  3、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暂减按14%的税率征税。

  4、纺织产品调减税负后,对土布改按棉纺织品征税,手工生产的夏布改按麻纺织品征税,地毯的税率、征收范围和扣除税额的计算暂仍按原规定执行。

  5、财政部财税[1986]26号(《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中所列举的减免税项目,除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按照财政部财税[1987]9号通知继续减税以外,其余一律停止执行。

  6、对纺织品调减税负后,各地对乡镇纺织企业在开办初期给以减免增值税照顾的,一律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3月19日

标签: 制造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