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县国税局在对该县某单位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用本单位的柴油汽油付给运输户来抵顶该单位货物运费,以此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目的。 一、疑点发现: 通过对该单位帐、证、表的检查分析:1、该单位没有对外承接运输业务而取得运费收入;2、两辆货车没有发生年检费、养路费等费用;3、账内没有运费支出项目;4、原材料柴油及汽油的购领有异常。 二、疑点追踪: 1、先对该厂的财务人员进行询问,财务人员解释说,柴油及汽油用于厂两辆轿车、两辆货车、两辆装卸车及油漆车间,均为厂自用的,百般辩解。 2、实地检查,该企业的两辆货车已经处理,但该企业在固定资产帐上未进行核销。 3、检查帐证,稽查人员将原材料明细帐与购货发票及有关凭证进行仔细核对,重点查看柴油及汽油领用情况,发现该原材料领用后记入“生产成本”科目,但凭证后面所附领料单不全,仅有四个月。在稽查人员的再三要求下,财务人员拿来了材料领用单,经汇总发现王其胜、宋春宁二人领用较多,询问财务人员,回答王其胜、宋春宁二人为本企业的货车驾驶员;但在该企业的工资表中稽查人员未找到二人的姓名,在企业的费用支出款项中未找到一笔有关两辆货车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真相大白 面对稽查人员查出的事实,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了违法事实,原来个体运输户为企业运输货物所发生的运费,无法向企业提供运费发票,即使提供运费发票也是代开的,而企业取得此类运费发票,按税收规定依7%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段用“虚开领料单”把外购的汽油、柴油从企业领走,以次来支付王其胜、宋春宁等人为其发生的货物运费,企业外购的汽油、柴油依17%抵扣进项税额,以此来偷逃国家税收。 经查实,该企业用外购的汽油、柴油以支付王其胜、宋春宁等人为其发生的货物运费共计2198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实际上为一种销售货物行为,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该单位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736.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该单位偷税,追缴所偷3736.86元增值税,并处1868.43元的罚款.该企业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接到税务处理决定后全部缴清了税款和罚款。 从以上违法事实中可以看出,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原材料品种、领用上做手脚,采取以上“移花接木”的手段,隐蔽性强,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如果在稽查进程中不细致用心,很难发现问题。面对新的偷税手段,稽查手段有待提高,对新的偷税手段,也很有必要及时进行个案剖析,以便互相交流借鉴,以对偷税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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