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粗品肝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341号 1997-11-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合肥南方畜制品厂收购粗品肝素进项税加何抵扣的请示》(合国税发[1997]175号)悉。粗品肝素是个体工商户等对肠粘膜经过酸碱处理、烘干等加工提取的产品,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因此,企业购进粗品肝素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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