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7]1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 人气: 时间:2007-01-18
摘要: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执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2005]90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问题的两份文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208号)。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11号           2007-1-18


各区、分局:

  为强化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管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执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2005]90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问题的两份文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208号)。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