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进[1994]75号 1994-01-2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分局批准的“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应汇总填报“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于1994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 二、外贸企业出口“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的货物应单独申报退税,并同时核减库存金额。 三、分局在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时,应将出口库存货物的退税金额单列注明。 四、为统一口径,各分局可根据表样和需用量自行印制“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发企业填报。 附: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统计表(略)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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