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行业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渝地税函[1999]10号 1999-01-18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延长大足县电信局话务费单据及安装发票使用时间的请示》(足地税发[1998]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电信行业收取的安装费、话务费等项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上述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鉴于你县电信局目前尚存自制的话务费电脑票、安装费收据数量较大,为减少损失,特准许以上两类票据延长使用至1999年6月30日止。 请你局接此批复后,做好该局票据的清理工作,加强管理。届时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票据进行清理销毁。 特此批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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