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2]9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18
摘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三个附报资料,由于尚未纳入我省的电子申报软件,目前可由加油站暂时报送纸质资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豫国税发[2002]91号           2002-04-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省内跨市、县(区)经营的,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在加油站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不实行汇总缴纳。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三个附报资料,由于尚未纳入我省的电子申报软件,目前可由加油站暂时报送纸质资料。

  三、[条款修订]《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总局为加强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加油站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该办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税屋提示——“各级国税机关”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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