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8]123号 2008-3-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新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稽查局)。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140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同时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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