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补充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6]236号 2006-10-2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缴纳情况的查验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45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1998]197号)的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时,同时查验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免)税情况。发现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办理免税手续车辆的,由公安车管部门要求纳税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征收点补缴税款或补办免税手续后方予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二、增加私人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点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现金缴税,在原有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广州邮政电信业务局为私人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委托代征单位。 特此通告 附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广州邮政电信业务局各私人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点地址、电话(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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