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汽车货运附加费和通行费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9]239号 1999-11-2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贵厅《关于免征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汽车货运附加费和通行费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冀交函字[1999]142号)收悉。经与财政厅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客票附加费、汽车货运附加费是经国务院批准收取,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拟将客票附加费、汽车货运附加费列入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但在未列入名单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7]180号)明确规定,公路通行费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省级地税机关无权减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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