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0]6号 2000-02-21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抓紧贯彻执行。 一、清算范围1999年有出口业务并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的所有出口企业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到1999年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保税区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特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等)的出口退(免)税款。 二、清算内容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第三条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清算并按照国税函[2000]94号第三条内容进行重点核查外,还应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予以清算: (一)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的新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底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否全部结转到1999年且并入1999年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计算应纳税额,凡有遗漏的,征税机关应允许企业在清算期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办理抵扣税款。 (二)实行“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生产企业和新、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时,是否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所列离岸价格折人民币金额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凡由于申报纳税时未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而按出口发票所列价格折人民币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所列离岸价格折人民币金额调整已纳增值税,对于多征的税款应及时退还或抵减下期应纳税款,对于少征的税款必须限期补缴入库。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其当期出口货物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单证不齐的部分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有无未缴、少缴、漏缴税款问题。凡有此问题的,必须在清算期内补足税款。对于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单证不齐部分出口货物增值税,且清算期结束前确已收齐有关退(免)税凭证的,应在清算期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退(免)税,办理退(免)税时,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附有关退(免)税凭证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单证不齐部分已征税款情况表”(见附表12),于3月31日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含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内、外销货物销售额50%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总局和市局规定办理“免、抵”税或“免、抵、退”税审批手续,其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是否按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已调“免、抵”税额是否准确。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征、退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函[2000]94号、国税发[1999]6号文件精神和市局要求完成清算工作。各单位要由一名主管领导亲自抓,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清算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研究贯彻意见,抓紧布置,并组织专人贯彻落实以及汇总有关情况。为直接了解出口企业退(免)税有关具体情况,在采取出口企业自行清算报各有关征、退税机关复核办法的同时,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选择若干户出口企业直接对其进行清算,选择的出口企业应侧重于自身清算有困难的企业。但无论采取那种清算方式,清算面必须达到100%,绝不能出现漏户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购进国产设备需要办理退(免)税的,必须在2000年3月31日以前办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登记手续和退(免)税申报手续并完成有关清算工作。对于在清算期已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登记手续,但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不能及时在清算期办理有关退(免)税申报手续的,应按规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清算单证不齐及相关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1)。凡既不按规定在清算期办理有关购进国产设备登记手续和申报退(免)税手续,又不按清算规定办理购进国产设备退(免)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有关情况备案手续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受理企业1999年度购进国产设备的退(免)税申请。 (三)有关主管征税机关应抓紧对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催报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申报到征税机关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各主管征税机关应抓紧审核,以保证出口企业于2000年3月31日以前报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特别要按规定做好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抵”税或“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及“免、抵”税调库工作。为确保在清算期内完成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各主管征税机关可将已审核无误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和相关凭证资料与“免、抵”税调库有关报表,同时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国税发[1999]6号文件规定,列入“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的出口货物,须于2000年6月30日前收齐全部退税凭证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退税。有关征税机关须于2000年7月20日前完成对上述申报资料的审核,同时依照《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期“单证不齐备案”部分核销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18号)精神,于7月20日前一并完成有关清理核销工作,并将审核无误的全部资料及清理核销情况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逾期,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不再受理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同时将清算期末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全部追缴入库。 (五)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务必于2000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同时按规定写出清算自查报告并附有关报表资料,其中:外、工贸企业及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企业、保税区企业填写表5、表6、表7,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填写表8、表9,在规定范围内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表10.外商投资企业和保税区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告及有关报表应一式两份,报主管征税机关;其他出口企业清算报告及报表资料各一份,直接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凡未完成清算的,税务机关不受理出口企业2000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请。清算期后,各有关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一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六)各主管征税机关必须经常了解督促所属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情况,掌握其清算进度,对大户企业及清算有困难的企业,要尽早采取措施,协助企业或直接对企业进行清算。要抓紧严格审查、复核企业报送的有关清算资料。审查无误后,要及时准确汇总所属企业清算情况,按规定填写表1、表2、表3并书写“清算情况报告”,连同企业报送全部清算资料一份,务于4月10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清算情况报告”应分别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不同管理办法(指“先征后退”、“免、抵、退”、“不征不退”税收管理办法)详细说明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应办理清算的企业户数,已清算户数,未清算户数及原因,清算后应退税款、已退税款,存在问题以及多退、少退、错退税额和原因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七)各主管征税机关须将本通知精神及时通知到所属每户出口企业,并积极协助所属企业做好清算工作。对清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处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联系解决。清算结果务于规定时限内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确保按时汇总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情况后,市局如期上报总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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