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2]3号 2002-02-27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省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国有企业3年改革和脱困目标。但同时也要看到,3年改革与脱困是一个阶段性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绝非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束,而是深化改革的新起点。要把国有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起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效益的内在机制,还有大量艰巨工作要做。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缓慢,工业经济增长乏力,国有企业亏损面、亏损额居高不下,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既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深化改革,国有企业就难以在竞争中取胜。因此,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退保进,以放促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加快国有企业的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和结构优化,全面有序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国有资产在应当退出的行业中基本退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亏损面和亏损额大幅度下降,使国有企业在我省的经济发展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一)着力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和大集团。要采取有力的扶持措施,切实抓好钢业、锡业、冶金、化工、医药等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在资本营运、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一批企业集团,尽快做大做强。同时,积极支持帮助云南烟草、电力等中央在滇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使之成为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拥有自立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要力量。 (二)全面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要着重从所有权上放开搞活。鼓励国有中小企业采取股份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经营、整体拍卖出售、兼并、破产等形式,根据自身的情况大胆探索,创造符合企业实际的改制形式或经营方式。要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发展成为“专、精、特、新”,适合于广泛开展专业化协作,尤其是能与国内外大企业建立密切协作关系的小型企业。对整体素质良好、经济效益较好,或素质、效益一般的企业,国有资本可部分直至全部退出。国有资本退出后,允许经营者、内部职工等出资优先认购企业资产及控股经营;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尤其是国内外企业通过竞标购买企业股份。出资一般应为现金,也可以是生产设备、专有技术等生产要素。出售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通过公开拍卖,由市场决定价格。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造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要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加大劣势企业整治和关闭破产的力度。对经营效益差、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综合整治。对有效资产,可以采取分别改制的方式分块搞活,对产品无市场、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有计划地进行关闭破产。不论是否列入国家计划,只要有利于发展,宜关则关,宜破则可依法破产。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进人养老保险;不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待收购方进入后实行双向选择,按《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末就业人员进入当地失业保险。地方各级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留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补助费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社保支出费用,确保社会稳定。对既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又不能依法退出的企业,要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措施,促使其逐步走出困境。从今年起,连续3年,省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四)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或改组。进一步推进股权结构多元化。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凡改制设立新公司的要少设置或不设置国有股,已设置国有股的公司应积极减持或退出国有股份,切实解决国有独资公司多、国有股独大等问题。 (五)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今年内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六)进一步扩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要把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分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普遍对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实行授权经营。政府通过派出的代表,以所投资本、所持股份出资人的身份在企业到位。要建立起严密的制度和机制,使授权、委托者与被授权、被委托者之间职责分明,切实在授权企业落实资产处置权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所有授权企业都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主决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核销以及对外投资等事宜。财政、审计机关要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必要的审计。 (七)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授权经营企业,政府只管作为出资人代表的董事长的任免、奖惩和报酬,其他则严格按《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制定的《云南省国家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1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班子可以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选聘。 (八)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以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3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认真落实按经营业绩奖励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行年薪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股票期权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要依法保障贡献大、业绩好的经营者领取应得报酬。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董事会确定并实施考核和奖惩。董事长要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交足有效抵押金(现金、不动产等)。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和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机关每年要对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完成年度经济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只发基本生活费直至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1年警告,2年免职,不再易地安排同类职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参照当地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无论优势企业还是劣势企业,都要持续推进减员增效,不断优化内部用工结构。要狠抓管理薄弱环节,重点搞好成本、资金、质量管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处理好提高质量和增加产量、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以市场为导向,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积极发展新兴产业。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千方百计充实企业资本金。要在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基础上,积极争取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上市融资。具备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要积极向国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企业和大集团到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财政要积极支持企业减轻债务负担。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坚定地支持改制企业的发展。还要积极支持企业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兼并破产和依法核销呆坏账,努力减轻企业和银行的负担。要采取多种形式盘活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的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 (十)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地方各级政府要在3年内完成辖区内大中型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和医院的改制、移交等项工作。未移交前要全额返还教育附加和部分城建税。企业的中小学校和医院交当地政府后,分别纳入教育和卫生部门管理,有关费用在过渡期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过渡期结束后全额列入政府财政的教育和卫生支出预算。 (十一)坚决制止向企业的乱收费。除国家法律和省政府规定的税费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政府的所有收费,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集中收付,不准截留挪用。国企改革中涉及诸如土地变更使用权换证、营业执照更换、矿产资源开来许可证更换等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只收工本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国有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十二)务必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所有用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用以支持企业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所有企业都要参加社会保险。要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保的国有及其他企业,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十四)企业退休人员要与企业分离。各级政府要加快社区建设步伐,在3年内基本完成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所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统一发放,大力推进人员由社区管理。 (十五)采取多种措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按以下途径和办法筹集:通过地方立法,强化保障费的征缴,平衡缴费率,提高收缴率;变现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用于缴纳社会保障费,筹集社保资金;财政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充实社保资金;财政预算内支出;向中央申请补助等。 (十六)认真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出售和破产、关闭企业中的离休干部,交由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政治待遇与党政机关同类干部一致,离休费、医疗费等由地方同级财政承担。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十七)成立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杨崇汇任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牛绍尧,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罗正富,副省长邵琪伟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各部门都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 (十八)各地、州、市和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目有企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各负其责地做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在改革中,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民主管理等项工作。要及时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要总结经验,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努力开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局面,为把我省工业经济搞上去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2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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