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2]232号 2002-09-1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文中第一点规定,我区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可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为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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