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1]115号 2001-05-0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广东泰禾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从2000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附件1所列名单中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广州利德嘉公路开发公司、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附件2所列名单中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四、附件3所列的高新技术企业,以更名后的企业名称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 1、穗科函字[2001]67号 2、广州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 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天河、黄花岗科技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4、广州市高新科技企业更名基本情况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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