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6]61号 2006-05-09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坚持依法治税,严禁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要结合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超过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一律作纳税调整。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和完善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相关资料备案登记制度。凡未实行备案登记的,税前扣除工资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执行。要按照“两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凡发现未按照“两低于”原则核定的效益工资或超标准发放及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对有关部门任意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范围的行为,一律不予认可。对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按国税函[1999]294号执行。 三、对事业单位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号)执行。 四、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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