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9]58号 1999-11-1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文中第四点“超过其折旧额50%”改为“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 二、固定资产修理费实行专项审核确认制度。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有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经县一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修理费,层报地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可税前列支;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据实列支。 三、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用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制度,比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规定》(闽国税所[1996]88号)执行。 四、汇总纳税保险企业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一律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各监管层次根据其上级机构报省国税局审核同意的标准或数额内据实列支。 五、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制度比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