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9]130号 1999-05-2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保监委(保监发[1999]36号)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省人保)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所使用的保费收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省人保及在省内各市、县(区)的分支机构、城乡设立的保险代办机构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与再保险业务使用的保费收据,均纳入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范围,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发放。届时省人保在我省范围内使用的原票据停止使用。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应于1999年5月31日前与省人保在各市的分支机构配合,将届时停止使用的保费收据进行清理、登记并进行缴销。 二、新的保费发票票样由省人保提出业务要求,省地方税务局确定。保险业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省人保各市分支机构每季度前一月初将下一季度的发票用量计划报送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手写普通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组织印制,套印市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微机打印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省人保省内各分支机构按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领购保险费发票。 四、纳入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省人保保险费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省人保各级机构的保险费发票印、领、存、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 六、为了维护发票的功能和严肃性,省人保省内各分支机构在收付款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费发票,实行专票专用的原则,严禁不同种类发票交叉使用,不按规定开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省人保小险种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自用发票管理办法审批、印制。 附:票样3种(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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