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做大做强重点软件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5]240号 2005-09-23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将做大做强重点软件企业实施意见》(辽信息软字[2005]5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对其中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新创办软件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经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在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按照《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三、《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四、对于新办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 五、《意见》第七条第四款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事宜按照《转发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00号)、《关于营业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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