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3]85号 2003-11-21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认真负责,相互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范围迅速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省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从2003年11月1日起,我省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立即收回。 三、我省货物运输业仍继续使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规定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四、各地要对现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盘库清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同时将统计的库存量(份)和使用期限于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五、经过清理需要印制的各种运输发票(包括通用票和企业衔头票),要严格控制印量(印量不得超过到2004年6月底所需使用量),以防浪费。 六、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代开须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办法将由省地税局另行下发。 七、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尽快做好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及管理工作,认定证书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印制和颁发。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已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尽快向其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并辅导其填开。同时应做好认定的年审工作。每年的11月至12月底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的年审时间,2004年2月底以前每月10日和25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将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户数分两次向省局书面上报5份;从2004年起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分别向省局书面上报自开票纳税人的总数、增加数和减少数。 八、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实行限量购买、缴旧换新。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按如下要求进行填开: (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自开票人专用章”。 (二)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纳税人的全称。 (三)必须如实填写清楚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即为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九、代开票纳税人需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一律凭业务合同或协议在地方税务局或经省局批准的中介机构设置的发票开票点开具。各发票开票点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运输收入台帐,逐笔登记开具发票数量、号码、金额,所征税款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十、按照“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的思路,我省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市、州地方税务局,每月22日前,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当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同时,上报给省地税局征管处。各级税务机关从2003年12月1日起务必确保网络畅通,以利传输、清分、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如果遇有疑难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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