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88号 2007-12-2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260元。 二、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6800元。 三、2008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2876元。按照2876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2876元与136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1360元。 四、按照《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2008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895元。 五、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规定,2008年度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1260元。 六、2008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36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26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1895元。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