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存放保管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2号 1996-01-1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自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下发后,各地普遍加强了对机动车存放保管发票的管理工作,对保障地方税收收入,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据了解,目前仍有一些市、县对机动车存放保管发票,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的规范管理,导致地方税收流失,为此,省局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存放保管收入票据属发票管理的范围,必须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机动车存放保管收入,一律使用《广东省××市(县)机动车辆存放保管定额发票》。 二、出售机动车存放保管月卡(票)的单位,必须在出售月卡(票)时,开具服务业发票。机动车存放保管月卡(票),需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印。 三、非机动车存放保管票据,是否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由各市(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立即对机动车存放保管单位使用票据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发现使用不合法凭证者,要通知其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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