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67号 2005-0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坚持两手抓。,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中要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要密切注意骗税案件发生的新动向、新特点,把握好审核、审批退(免)税的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采取积极措施,堵塞漏洞,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各级国税部门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要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决绝不能以退(免)税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为由而不顾其他因素。对本地区新增的的出口异常企业和大量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要进行实地核查,对其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税负水平等总体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强化评估管理。特别要将外贸企业从非长期供货的异地企业购进货物出口、从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新出现骗税案件地区购进货物出口的退税申报,以及新增出口异常增长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列入重点审核对象,加大审核力度,拓宽审核范围,要在进行综合评估、排除偷骗税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三、各地国税部门对在退(免)税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的偷、骗税疑点,应及时移交稽查局进行深入检查。凡发现骗税案件或重大骗税线索,要及时上报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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