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2]3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30
摘要:“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末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继续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371号                   2002-08-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末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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