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371号 2002-08-30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末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