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辽国税函[2005]416号 2005-10-27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亚麻油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丹国税发[2005]68号、71号)和《关于硅酸锆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丹国税发[2005]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二、硅酸锆系含锆矿石经研磨、提纯等工艺加工生产的灰白粉末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所规定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硅酸锆,你局应比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此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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