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农[1993]4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屋估价标准后契税征收及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7-08
摘要: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沪经营企业,凡通过房产作投资或作股转让取得房屋所有权,用侨汇、外汇结算的,按照沪财农[1992]16号文,可给予减半征收优惠,对用人民币结算,则按房价6%交纳契税。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屋估价标准后契税征收及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沪财农[1993]46号                  1993-07-0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农[1997]3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拆迁后重新取得新房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1997年4月17日起,本法规中第一、二条废止。


你区嘉财农[1993]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国家征用房地后,居民以补偿费购买房屋均可免征契税。对购买房屋价超出其补偿费部分30%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条款废止]房屋被征用后,居民购买房屋,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并有本市正式城镇户口,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可免征契税一次,此项优惠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三、对于在沪建研[1992]1281号文《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之前,已按原房屋估价标准计算征起契税,原则上不再退税。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沪经营企业,凡通过房产作投资或作股转让取得房屋所有权,用侨汇、外汇结算的,按照沪财农[1992]16号文,可给予减半征收优惠,对用人民币结算,则按房价6%交纳契税。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1993年7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