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1]115号 2001-07-24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对索道运营服务收入与其他经营项目收入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各地原适用税目税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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