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2002]60号 2002-8-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所得税优惠,须经企业申请。企业申请时,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一、企业追加投资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合同、章程; 三、企业追加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企业追加投资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六、企业享受减免税情况说明(包括经营期限、获利年度、已减免企业所得税款、盈利情况等)。 请各单位对企业上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再上报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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