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实行加油IC卡业务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98号 2004-03-02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关于实行加油IC卡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03]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实行IC卡加油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油IC卡销售网点的设立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在各地设立的预售发卡单位(设在市公司)为省公司IC卡管理中心(下称卡中心)的派出机构,属该中心的内部核算单位,不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主要职责为:向客户办理发卡、充值、清户退款、开具发票以及办理与卡中心之间的资金汇划、账务核对、票据传递等工作。每一预售发卡单位(包括卡中心)都应在当地以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名义开设IC卡银行专户,此银行专户专用于IC卡业务的收入。 二、加油IC卡的发票使用管理 全省各预售发卡单位统一使用由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印制的发票,有关发票的式样、使用规定省局随后下发。卡中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执行。 三、IC卡加油业务的发票开具与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预售IC卡、IC卡充值业务的发票开具 1.普通发票用户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的区分。发卡单位预售IC卡时建立用户档案,凡申请购卡的客户能够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否则为普通发票用户。 2.发卡单位在预售IC卡收到客户的充值款时,对普通发票用户即时开具普通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先开具收款收据。发卡单位对预收账款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3.接受IC卡加油的油站对IC卡用户加油时不开具任何发票,与预售发卡单位之间也不开具发票。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 客户在发卡本地或异地凭卡加油后,有关单位按以下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1.对普通发票用户,发卡单位根据客户实际已消费的IC卡油款金额总额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发卡单位根据客户实际已消费的IC卡油款金额总额向卡中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卡中心按发卡单位开具的发票数量金额,向IC卡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IC卡清户退款业务 普通发票用户清户退款时,对卡上未消费的金额,原售卡单位可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用户因按实际消费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客户清户退款时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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