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76号 2005-03-1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是于2004年9月164日经商务部批准(商资批[2004]1397号)设立于江门市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管理加油(加气)站;零售供应石油制品(气体、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润滑油、石腊及润滑脂);对加油站运营提供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在加油站内经营便利店及其他附属设施与服务,经营期限三十年。在经营和财务管理上,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对全省及各其属下市级级分公司及、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分支机构加油站、租赁经营加油站和控股经营加油站实行统一采购配送成品油及便利店商品,统一标识,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货款封闭运行,以“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加油站资金,实现企业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高度统一现代管理模式高度统一。为支持企业的发展,同时有利于加强对支持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企业跨区经营增值税管理,发展,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管理,兼顾各加油站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的精神,现对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属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分支机构加油站、租赁经营加油站和控股经营加油站(简称“三类油站”)的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市级分公司和“三类油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江门市,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下属下辖地级市分公司。其属下的地级市级级分公司为非法人分支机构,除自身经营业务外不仅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除自身经营业务外,还负责协调、统筹和管理所在地级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加油站、租赁经营加油站和控股经营加油站,对自身及负责管理的分支机构加油站、租赁经营加油站和控股经营加油站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实行进行统一和集中的财务核算。市级分公司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支机构加油站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为市级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在市级分公司的直接管理下,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加油站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手续。 租赁经营加油站是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通过承租或承包方式取得加油站的经营权,独立负责其经营管理,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定期向出租方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租赁期限一般为20年以上。租赁经营加油站既有属于独立法人的单位,也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单位。 控股经营油站为独立法人,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占有其60-70%的股权。公司单独对控股经营加油站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租赁经营加油站和控股经营加油站原税务关系暂时保留不变,但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手续。 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属市级分公司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发生增加、减少、变更的,市级分公司应及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市级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一律由市级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 (二)为平衡各地的财政收入,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之一,实施对各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的增值税申报征收管理。 方法一:对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的增值税征收实行“由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计算增值税、各加油站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由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按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分别在各加油站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市级分公司在每月申报前,统一核算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月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再用各加油站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乘以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作为各加油站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别在各加油站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市级分公司本级或各加油站应纳增值税=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市级分公司本级或各加油站当月销售收入÷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在2005年3月31日前发生的留抵税额统一合并到市级分公司进行核算抵扣。 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税款,留待下期抵扣。 2.纳税申报 (1)市级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①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汇总;Ⅱ、汇总分公司本部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销售情况,填制的《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XX加油站(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Ⅲ、计算分公司本部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应纳增值税税额,填制的《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加油站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Ⅳ、分公司本部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填报的《广东省加油站经营信息统计表》;Ⅴ、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②《税款分配表》是市级分公司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编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依据,市级分公司应每月8日前将上月《税款分配表》(需经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交给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对于使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地区,具体申报办法是,由市级分公司进行统一申报,并录入分摊明细表,由征管软件自动将应纳税额分配到各加油站,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不需要另行进行申报,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分别进行缴税。对于没有使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地区,市级分公司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应该根据《税款分配表》(要有市级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编制申报表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 ③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仍需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税款分配表》交给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做零申报。 (2)市级分公司应按当月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及附列资料,其中主表“应纳税额合计”数是计算所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同期应纳税额的分配依据,将分配给各加油站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作为虚拟进项税额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差额作为市级分公司本部本期应缴税额填列在主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 (3)各加油站应按《税款分配表》分别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每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款分配表》和《广东省加油站经营信息统计表》,并缴纳税款。 (4)各市级分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汇总清算。 方法二:对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的增值税征收实行“由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计算和申报纳税”的办法,由市级分公司统一向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市级分公司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汇总等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选择方法二的地市需征得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同意。 (三)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市级分公司、分支机构加油站、租赁经营加油站和控股经营加油站对外销售成品油及其他货物,应按规定作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与属下各市级分公司之间配送的成品油及其他货物,作为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市级分公司向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内部调拨成品油和其他货物不作销售,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 三、日常征收管理 (一)市级分公司负责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办理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购、分发和缴销手续。“三类油站”统一使用市级分公司的名称、税务登记号向销货方索取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市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抵扣。“三类油站”如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市级分公司向其开具。市分公司应设立台帐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用、存的管理。 (二)无论增值税申报征收采取何种方式,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包括分机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协查系统的有关信息也由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等规定,加强对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市级分公司和“三类油站”的管理。 1.市级分公司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三类油站”实施日常管理,加强对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维护和监管。 2.严格审核加油站税控加油装置所记录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等数据与加油站同期的《广东省加油站经营信息统计表》所反映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市级分公司及相应加油站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3.认真核实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市级分公司和“三类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代储油、倒库油及检测用油等允许从销售中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对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不得从当期销售中扣除。 4.加强对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市级分公司和“三类油站”销售情况的监督,各加油站要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主管国税机关凡发现加油站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偷税情况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税就地入库。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略): 1.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XX加油站(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 2.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加油站税款分配情况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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