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2]5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7
摘要: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52号            2022-06-17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安排部署,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推动个体工商户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开展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

  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培育计划,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靠前发力、主动发力、精准发力,把政策宣传解读、政策服务、政策兑现送进门,确保政策“应知尽知、能用尽用”、“应享尽享、早享快享”,推动个体工商户多起来、活起来、大起来、强起来。

  (一)深入开展税费优惠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全面梳理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编制《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利用大数据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地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开通服务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绿色通道”,全方位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常态化。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叠加税费政策利好;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开展金融支持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使用个体工商户看得懂的语言逐项解读有关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逐项列明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办理流程等,便于个体工商户了解政策、利用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构建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推动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能力提升;推进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及时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的政策红利传导至个体工商户等实体经济,引导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稳中有降。稳序加大使用货币政策工具,不断丰富金融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确保普惠小微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效满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合理融资需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开展稳岗就业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大力开展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普惠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聚焦稳就业保就业,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采取有力举措保障社会保险“降、缓、返、补”等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助、社保补贴等各项政策,全年扶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6万户以上、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开展减房租等降成本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加大降成本政策的宣传力度,有效扩大个体工商户对政策的知晓度。着力缓解个体工商户承压最大的房租问题,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的,严格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并迅速将减免政策兑现到位;承租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非国有经营性房屋的,建立政府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参与的集体会商制度,采取集中议价、发放倡议书等多种方式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减降房租。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加强对物流、认证、检验检测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监管,严厉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开展拓展市场促消费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面向全国发放2亿元文旅消费券,联合有关油企发放1亿元自驾游加油券。有效整合行业协会、银行、银联等资源,组织餐饮、住宿等个体工商户参与“夜间文旅促消费”、“彩云购物节”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支持老字号个体工商户“走出去”开拓市场,定期组织老字号个体工商户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和进商超等产销对接会。支持各地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对州、市组织举办的促消费活动,视活动规模及成效等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开展鼓励支持“双创”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优化创新环境、共享创业资源,宣传创新创业政策,推动形成个体工商户积极投身创新创业的生动局面。组织举办全国双创活动周云南会场活动、“创响中国”、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赛事,开展创新创业之星、青年创业省长奖、云岭工匠等评选活动。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人员、农村妇女等群体为重点,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培训行动。建优建强创新创业平台,完善“达到条件就认、条件不行就退、成效突出就奖”的创新孵化载体常态化准入退出及奖励机制,对成功孵化或引进优质企业的孵化载体给予相应奖补。力争在2022年底前新增10个省级双创示范基地、1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个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9个省级众创空间、30个省级星创天地,不断提升服务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在2025年底前实现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对全省州、市政府所在地、经济大县全覆盖,对省级重点园区全覆盖,对大学生、农民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开展融通协同发展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信息互通,健全完善“政银企个”会商服务平台和定期对接协调长效机制,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政银企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与政府、银行、企业实现融通协同发展。引导平台企业完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益共享机制,推广一批“小快轻准”低成本的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解决方案和场景典型示范案例。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探索供应链金融新模式,便利个体工商户融资。(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纾困扶持措施

  (一)加力资金支持。优化财政有关领域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鼓励州、市、县、区安排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阶段性予以奖补。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减税降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个体工商户,并按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针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照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力房租减免。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的,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视同利润处理。鼓励各州、市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力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3项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等国家明确的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3项保险费政策,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力降低经营费用。持续推进平台费率透明化工作,协调电子商务、外卖等互联网平台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数字化经营能力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数字化经营能力。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将个体工商户宽带和专线资费再降1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力金融支持。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落地见效,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个体工商户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加大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切实落实授信尽职免责规定。督促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要求。鼓励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对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等协商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力稳岗就业支持。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按照90%返还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将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鼓励个体工商户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我省当年发布的培训补贴目录,为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单位主营业务有关职业培训,对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力创新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从事种养业农民等群体个人担保贷款倾斜支持力度,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和退役3年内(含退役当年)创办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全省评出创新创业之星不超过50名,每人奖励10万元,并配备创新创业之星导师,引入金融服务平台,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之星项目成功创业,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力优化政务服务。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做好“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帮办代办”配套服务,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自助终端、邮政快递等渠道“不见面”办事,降低个体工商户办事成本。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制度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推动所有涉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事项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申请,简化流程移出异常名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工作机制

  (一)强化跨部门纾难解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跨系统贯通、“政银企个”融通的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工作机制,统筹力量、整合资源、合力纾困。组建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对于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突出困难问题,实行交办、承办、督办和销号“三办一销号”制度,努力当好“联络员”、“分析员”、“监测员”、“帮扶员”,真正把纸上的政策落到地上、落到实处。“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牵头部门要在本方案正式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调度监测机制。深入推进经济运行调度研判、预警、应策、推动、问效制度,实行“日监测、周调度、旬督查、月小结”,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全方位动态监测,紧扣季度目标、年度目标推进工作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督办评估机制。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推动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推进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州、市和部门予以通报、约谈,对帮扶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成效明显的州、市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做好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和个体工商户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评议,评估和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资金支持

  优化财政有关领域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鼓励州、市、县、区安排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阶段性予以奖补。

  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减税降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个体工商户,并按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针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照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房租减免

  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的,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各州、市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3项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等国家明确的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3项保险费政策,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降低经营费用

  持续推进平台费率透明化工作,协调电子商务、外卖等互联网平台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_上经营成本;

  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数字化经营能力培训;

  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将个体工商户宽带和专线资费再降10%。

  金融支持

  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落地见效,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个体工商户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加大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

  督促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

  鼓励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对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等协商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稳岗就业支持

  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按照90%返还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将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鼓励个体工商户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创新创业支持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从事种养业农民等群体个人担保贷款倾斜支持力度,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和退役3年内(含退役当年)创办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全省评出创新创业之星不超过50名,每人奖励10万元。

  优化政务服务

  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做好“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帮办代办”配套服务;

  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自助终端、邮政快递等渠道“不见面”办事,降低个体工商户办事成本;

  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

  推动所有涉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事项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

  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申请,简化流程移出异常名录;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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