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1号 2010-01-04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年金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为方便企业明细申报,省局将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的所得项目列下单设“工资薪金(年金)”项目,专门用于年金企业对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二、年金企业应在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后10日内,将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批文和企业年金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即报即备,并在企业报备后在《税友2006》登记模块中做好相应的税种鉴定,确保年金企业对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能按时依法申报扣缴。 以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于2010年1月份明细扣缴申报前,将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批文和企业年金方案向主管地税机关补报备案。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主动与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联系,取得当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名单,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年金支出总额与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年金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疑点企业,应实地核查,或者由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规范企业所得税年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四、因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软件修改需要一定时间,年金企业2010年1月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推迟到2010年1月20日至1月30日,2月份开始恢复正常申报期限。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密切配合协作,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对政策和申报征收方式的调整加以宣传和解释,以保证政策调整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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