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3]43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08
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3]432号             2003-12-0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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