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75号 2009-04-1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全省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具体部署贯彻执行。 一、地税部门仅就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转让财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所得实行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不适用地税部门管辖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三、各设区市局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省局(外税处)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