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09]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3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的规定,对该公司因商标评估增值记增了资本公积而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9〕36号     2009-05-31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索芙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退还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梧地税报〔2009〕3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西索芙特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重组资产评估使公司“索芙特”商标评估增值,记增了资本公积,并按该公司资本公积科目账簿登记金额缴纳了印花税。现该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为当时对“索芙特”商标评估增值在资本公积科目记账处理有误,应做相应调减资本公积科目,并因此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的规定,对该公司因商标评估增值记增了资本公积而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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