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8]2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烟草系统内卷烟调拨征收印花税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14
摘要:这种经营管理方式,在你公司向市县子公司下达销售计划(《调拨通知单》)时,实际上已进行结算并确认收入,且据以供货,具有合同性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应按规定贴花。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烟草系统内卷烟调拨征收印花税的复函

琼地税函〔2008〕22号       2008-01-14

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省烟草系统内卷烟调拨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琼烟司财函[200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你公司为治理我省烟草经营混乱的局面,取消了各市县烟草公司的省外采购权,由省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合同,统一组织货源,再按省公司的销售计划和市县子公司所报送的需求,经过平衡后分配销售给各市县烟草公司。这种经营管理方式,在你公司向市县子公司下达销售计划(《调拨通知单》)时,实际上已进行结算并确认收入,且据以供货,具有合同性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应按规定贴花。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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