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2010]5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27
摘要:在受理个人房改房契税申报时,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核公有产权单位完纳契税情况,未按规定缴纳的,要将税源信息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款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清理、检查、追缴,“一体化”征收窗口可受理房改房职工契税申报业务。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0]54号       2010-04-27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经市局研究,现将契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受理城镇职工房改房契税申报时对公有产权契税征收问题

  在受理个人房改房契税申报时,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核公有产权单位完纳契税情况,未按规定缴纳的,要将税源信息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款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清理、检查、追缴,“一体化”征收窗口可受理房改房职工契税申报业务。税源信息传递依据《关于明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9]224号)中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源信息传递流程办理。

  二、“华克寿”棚改地区回迁高层建筑的契税征收问题

  “华克寿”棚改地区的被拆迁人,因回迁房屋为高层建筑,公摊面积较大,按沈阳市拆迁有关政策规定,对被拆迁人减免3-8平方米增加面积款,对此不予征收契税。拆迁居民持《房屋拆迁协议》、拆迁办和拆迁人共同出具的减免增加面积款的凭证办理不征收契税手续。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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